受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用工单位工作 谁该缴纳社保
3月22日,通过法律维权,44岁的郑芳最终明白,自己的“东家”不是用工单位,而是劳务公司。
不交社保离职
6年前,在原单位下岗后,时年38岁的郑芳被新疆石河子市某劳务公司招工录用。随后,她被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工贸公司从事包装工作。“我在这里一干就是3年,虽然每个月工资都如期发放,但是没有交社保这件事情让我心里一直不舒服。”郑芳说。
工作期间,郑芳去找过工贸公司和劳务公司,但是两家公司互相推脱,都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拒绝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5月,郑芳接到劳务公司的书面通知,要求她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当时觉得奇怪,我为工贸公司工作,应该是和工贸公司签合同,凭什么要跟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究竟是谁的员工?”郑芳无法接受这一现实,拒绝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在气愤中,她未经用工单位批准就离开了工贸公司。
因为连续旷工15天,工贸公司以郑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郑芳退回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工贸公司的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审批单上签了字。
被用工单位辞退后,郑芳并未就此罢休,“我在工贸公司工作3年,与它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不给我交社保,就要赔偿我。”于是,郑芳向石河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贸公司补缴3年工作期间企业应缴纳的社保。
石河子仲裁委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支持了郑芳的申诉请求,裁决:由工贸公司补缴郑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谁该缴纳社保?
对此裁决,工贸公司感到很冤,“2005年,工贸公司就与劳务公司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负责向我单位派遣生产各岗位的操作工人,我单位与劳务公司结算劳务费用,而由劳务公司与其派遣员工进行工资结算。”工贸公司认为,劳务公司与郑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工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郑芳和劳务公司一起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被推上被告席,劳务公司也很不满,“郑芳被我公司录用后,作为劳务输出到工贸公司工作。我公司向郑芳发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她本人不愿意,她要求和用工单位签合同。”
因此,劳务公司认为,郑芳的社保费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工贸公司缴纳。
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公司,三方对簿公堂,彼此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谁该为劳动者负责,三方各执一词,辩论激烈。
法庭审理认为:劳务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工贸公司是劳务输入单位,劳务公司和工贸公司之间是劳务用工合同关系;郑芳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工贸公司之间则形成劳务关系。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务公司为郑芳补缴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
经过法官当庭释法析理,郑芳终于明白,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东家”原来是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也通过法庭课堂,懂得了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劳务公司为郑芳补缴3年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
法官以案说法
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蒋学雷认为:本案是一起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单位、接收以劳务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之间就其法律关系及社保缴纳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此案中,因劳务公司和工贸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引发争议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对此,劳务公司和工贸公司负有法律责任,应付连带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推动劳务输出(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0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一般由劳务派遣组织按月足额发放和缴纳,也可以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代为支付和缴纳。第11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输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输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依上述规定,劳务公司应当根据郑芳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为其补缴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