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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起社保中心不再收取跨年补缴滞纳金
时间: 2011-06-07 来源: 广西道尔
从2008年11月起,社保中心将不再收取参保人员的跨年补缴滞纳金,取而代之,社保中心将收取补缴人员的计息费用,计息费用核算公式如下:
系数=本年度社平工资/补缴当年社平工资
计息费用=(需补缴当年的基数*系数-需补缴当年基数)*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