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最新通知
时间: 2011-06-07 来源: 广西道尔
1、从2008年11月起,社保中心将不再收取参保人员的跨年补缴滞纳金,取而代之,社保中心将收取补缴人员的计息费用,计息费用核算公式如下:
系数=本年度社平工资/补缴当年社平工资
计息费用=(需补缴当年的基数*系数-需补缴当年基数)*28%
2、从2009年2月起,工伤申报需要提交的原资料不变,另需提供派遣单位与我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复印件。
工资保险部
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