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1. 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
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批准,现就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5%调整未1%,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2%。
(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按新的浮动档次和缴费费率执行。
一、一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2%、0.3%的用人单位不调整。
2、现行业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3%,有费用支出的,但支出/收入小于0.8(含0.8的),费率下调为0.4%。
3、现行费率为0.4%的用人单位,费率下调为0.3%。
二、二类行业
1、现行费率为0.8%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5%。
2、现行业费率为1.0%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0.8%。
3、现行费率为1.2%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0%。
4、现行费率为1.5%的用人单位,2007、2008年度无费用支出的,费率下调为1.2%。
(三)用人单位按2%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月为农夫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2%调整1%,其中0.9%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1%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四)以上缴费费率的调整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2009年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32010年3月31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度比例暂不调整,具体标准仍为上一年度(2008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周期调整,具体缴费办法和调整时间另行规定。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